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差旅费管理办法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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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一章 总则 

第一条 为了保证出差人员工作与生活的需要,规范差旅费管理,完善公务活动接待制度,制定本办法。

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乐投娱乐工程扶贫基金会全体成员。

第三条 差旅费开支范围包括城市间交通费、住宿费、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。

第四条 城市间交通费和住宿费在规定标准内凭据报销,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实行定额包干。

第五条 各部门要建立健全出差审批管理制度,严格控制出差人数和天数。如实填写出差任务单,经分管部门领导批准后到财务处预支差旅费。严肃财经纪律,加强廉政建设,不得向下级单位或其他单位转嫁差旅费。

第六条 出差人员返京后,要及时办理票据的核销手续。差旅费报销单应由出差人员填写,要求字迹工整,不得涂改,经部门负责人签字,交财务处会计审核无误后,预算内支出由副秘书长签字报销,超预算支出或出现特殊情况,需经秘书长批准方予报销。 

 

第二章 城市间交通费 

第七条 出差人员要按照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,凭据报销城市间交通费。未按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的,超支部分自理。

(一)   出差人员乘坐交通工具的等级见下表:

 

    交通工具

 

级别

 

火车

轮船(不包括旅游船)

 

 

飞机

其他交通工具(不包括出租小汽车)

理事长、秘书长、理事

 

软席(软座、软卧)

一等舱

 

头等舱

 

凭据报销

副秘书长、监事、名誉理事

软席(软座、软卧)

二等舱

 

普通舱(经济舱)

 

凭据报销

 

 

其余人员

 

硬席(硬座、硬卧)

 

三等舱

 

普通舱(经济舱)

 

凭据报销

 

(二)出差人员乘坐飞机要从严控制,出差路途较远或出差任务紧急的,经基金会副秘书长批准方可乘坐飞机。

(三) 理事长、秘书长、理事以及相当职务的人员出差,因工作需要,随行一人可以乘坐火车软席或轮船一等舱、飞机头等舱。

第八条 乘坐火车,从当日晚至次日乘车8小时以上的,可购同席卧铺票。符合规定而未购买卧铺票的,按实际乘坐的硬座票价的80%给予补助。

第九条 乘坐飞机,往返机场的专线客车费用、民航机场管理建设费和航空旅客人身意外伤害保险费(限每人每次一份),凭据报销。

 

第三章 住宿费 

第十条 根据各地的经济发展水平和物价水平,分别确定各级别人员的住宿费开支标准上限。

第十一条 住宿标准:理事长、秘书长、理事人员住套间,副秘书长、监事、名誉理事人员住标准间,其余人员两人住一个标准间。

一般应住宿在社会上三星级及三星级以下的宾馆、饭店。出差人员暂时按照理事长、秘书长、理事人员每人每天600元、副秘书长、监事、名誉理事人员每人每天300元、其余人员每人每天150元标准,凭据报销。

第十二条 出差人员无住宿费发票,原则上不予报销住宿费。

 

第四章 伙食补助费 

第十三条 出差人员的伙食补助费按出差自然(日历)天数实行定额包干,出差人员每人每天50元标准凭据报销。业务招待费:如因工作需要宴请对方,应获得上级领导同意方可。

第十四条 出差人员由接待单位统一安排伙食的,不实行包干办法。出差人员应向接待单位交纳伙食费,回所在单位如实申报,每人每天在50元以内凭接待单位收据据实报销。接待单位收取的伙食费用于抵顶招待费开支。

 

第五章 公杂费 

第十五条 出差人员的公杂费按出差自然(日历)天数实行定额包干,出差人员每人每天50元标准用于补助市内交通、通讯等支出。

第十六条 出差人员由所在单位、接待单位或其他单位免费提供交通工具的,应如实申报,公杂费减半发放。

 

第六章 参加会议等的差旅费 

第十七条 工作人员外出参加调研、会议,要有计划,一般应于一个月前提出,并严格控制出差人数和天数。会议统一安排食宿的,会议期间的住宿费、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由会议主办单位按会议费规定统一开支,在途期间的住宿费、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回所在单位按照差旅费规定报销。小型调查研究会等不统一安排食宿的,会议期间和在途期间的住宿费、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均回所在单位按照差旅费规定报销。

第十八条 因公临时出国(境)经费、公务用车购置费用标准等按照国家标准执行。

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从2008年1月1日开始执行。

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基金会财务部负责解释。